第23章著名的大“札撒”令
1202年,鐵木真四十一歲。這一年鐵木真汗頒佈了著名的大“札撒”令,當然這時的“札撒”還只具雛形,統一蒙古後定型的“札撒”才完全具備下面的內容(有的稱《成吉思汗法典》)。
鐵老大頒佈的札撒(《元朝秘史》釋為“法度”﹑“軍法”)。對當時的蒙古國來說是非常重要的改革檔案,作為正式法令對領導權、軍隊建制、社會習俗和律令都重新規定,規範了各階層人員的行爲準則。這個札撒可以說是相當於我們現在的憲法的地位和作用。是真正至高無上的,不可牴觸的。
這個札撒在政治制度方面規定,最高權力集中於可汗,全蒙古只能有一個在位的君王一個汗的稱號,若汗死,只能由汗的後裔繼位,但必須經貴族議會的推舉。就是這“貴族議會推舉”,使蒙古帝國在中華幾千年封建政治制度統治過程中閃出了短暫的“不合諧”光芒。甚至蒙古帝國的這種“貴族議會推舉”被現在的一些研究者認為是世界上最早的民主選舉體制。
鐵老大還設立了一個對他來說很有創意的新職務,即大斷事官(也可札魯忽赤),來監督與協調新擴大的行政體制的活動。這個官職大概是和漢王朝的宰相差不多。在這個重要位置上,對於人選的選擇應該是慎之又慎的。這不僅要有超凡的能力更要對大汗有絕對的忠心。鐵木真汗並沒有選擇他的兒子來擔任,而是選擇了被他家所收養的塔塔兒棄嬰失吉忽禿忽同志來擔任這一重要職務。
大斷事官的職責多種多樣。根據鐵木真汗釋出的命令,他將劃分並分配屬民,即決定怎樣把屬民分配給各軍事單位與汗室。正如他的頭銜所顯示的那樣,失吉忽禿忽具有帝國最高的法律權威;他將審判所有的惡人,而且被授予掌握犯人生殺的大權。同時,他被指令制定並維護一部“青冊”,在那裏麵,所有的司法決議,包括鐵木真汗本人的法律訓言(札撒)都被儲存起來以備用作將來司法判決時的條例。所有有關部眾分配的事例也記載在裡面。
鐵木真汗的宗室、外戚按照“各分地土、共享富貴”的原則,在各自封地內行使統治權力。他們對帝國政治生活的參與,主要表現爲出席諸王大會,決定立汗、征伐等大事,平時並不親自參加國家日常行政事務的管理。而大斷事官和怯薛成員作為大汗的親信家臣,恰恰在後一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在軍事方面的建制和管理:編制了軍政同一的千戶軍。規定家有男子十五歲以上七十歲以下(七十歲的人還能上戰場,可見當時的蒙古人是很牛的),盡籤為兵,十夫長、百夫長和千戶長就是這些士兵的軍政長官,所有人都只能留在指定的千戶、百戶、十戶內,遷移者要被處死,收留他的人也要被處死。
千戶、萬戶的名號代替了原來的氏族、部落的名號,變成了有編制的軍隊,而不是隨時可以分裂,隨時可以投奔他部的鬆散的部落聯盟。開國有功者為千戶,分封所得的牧地範圍,世襲管理。千戶既是行政的,也是軍事的組織,他們要生死在一起,在戰鬥中若不是整個軍團退卻,部分退卻者一律處死,若有人被俘,同伴沒有去救也要處死(這個制度也是後來他們在戰爭中勝多敗少的根源)。
札撒的其他方面,也規定了人們的行爲準則。札撒規定的刑法非常嚴厲,對殺人者、通姦者、盜竊者處死刑;抓了別人的逃犯不歸還其主人的、經商而第三次破產的人也是處死;對大汗出惡語的人,用土填嘴,然後殺死。幾乎對所有的犯罪都處死刑。札撒還規定,女奴的子女也有財產繼承的權力。從這點看實際上多少改變了舊有的奴隸制度。
這還不算真正具有進步性,這其中更值得我們現代人重視的是,建國後的札撒中,還包含有愛護草原、愛護河流湖泊,嚴禁破壞、汙染的內容。將生態保護納入法律體系,這在今天看來是一件多麼了不起的事,也是值得我們重視和反思的。
另外,在掌印、狩獵、馬匹等牲畜的管理與經營、官帳的建築、軍務的管理、軍需的供應等方面,鐵木真汗都以法定規,從而推動蒙古民族從沒有法律的野蠻狀態跨入初級法制社會的文明狀態,並在短短的數十年裏成為世界上最強大的民族。
當時曾到蒙古草原傳教的歐洲傳教士對這個札撒驚異的描述道:鐵木真汗釋出的訓言,目的是在蒙古人中保持和平,規定十分嚴厲,以致沒有人偷別人的東西,也不傷害其他人……他制定了許多好的法令,以確保和平。(如果現在的法律對貪官們嚴厲一些,估計貪官會少得多呢,呵呵。)
當然,上面有相當一部份是在1106年鐵老大統一蒙古後補充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