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3章 租界
“殿下,請不要侮辱我!”
聞言,傑克臉色驟變,明白了朱慈烜這是要收買他們。
“作為一名紳士,我有自已的原則!”
“懂!”
聽完翻譯解釋,朱慈烜與朱慈烺相視一眼,二人重重的點頭。
大明朝眼下是窮。
可,拿出幾萬兩銀子,收買敵方的使團,還是綽綽有餘的!
只見到太子朱慈烺一個響指,外面,兩個大漢將軍,又賣力的抬著一口箱子,走進來,箱子開啟,一根根金條,被譁拉拉的倒了桌子上。
“我……”
傑克的呼吸都沉重了,一旁的使團成員,則已經有些按捺不住了,眼睛都直了,也顧不上幹別的事了,只顧著盯著面前的桌子。
安東尼派來的,終究是個草臺班子啊。
如果是歷史上的稱霸世界的英吉利派來的馬戛里尼使團,那一準不會讓這點小錢給誘惑了,可問題的關鍵在於,面前的這使團成員,包括使團團長傑克,都是一個在英格蘭本土混不下去,然後跑到東方跟著尼德蘭人搏富貴的主啊。
既不是貴族,也不是富商,不過就是個船長罷了,雖然混的還算可以,但也不過就是個船長罷了。
哪見過這世面?
何況,既然是他自已不同意,看一旁其他使團成員模樣,怕是用不了多久,就會被這些明朝人給收買了,屆時,只怕是自已,會突然“暴斃身亡”,或是“後背中五刀,死於自殺”。
然後,這些其他的使團成員,就會接替他的位置,愉快的與朱慈烜等人合作!
“我,我想我們可以合作……”
猶豫了片刻後,傑克笑吟吟的道,隨後,又掃了眼身旁,他身旁只有四個人,分別是兩個記錄員,使團副團長,一個名叫安德魯的船長,還有漢斯這個翻譯。
至於剩下的人員,則根本沒有資格,參加如此高階別的會談!
“很好,這些金條,你們自已分!”
朱慈烜點點頭。
“我的要求,很簡單,直接的簽字就成!”
朱慈烜一揮手,頗有些後世那些個列強的作派。
一揮手,一旁便有人取過來了三份合約,分別是漢語寫的,尼德蘭語,還有拉丁文(拉丁文在當下的西方,算是一種通用語言)。
“呃……”
這下,輪到傑克懵逼了。
他心道,有這麼談判的嗎?
只見到他硬著頭皮,在三份合約上掃視了起來,看了幾眼後,傑克的臉色都綠了。
而朱慈烜,也在看條約。
雖然條約是按照朱慈烜的意思,起草出來的。
可是,具體的行文,卻不能用大白話啊,那得好好的斟酌一下,這一點,交給那些個翰林院的翰林們處理就成了。
只見到,
這映入眼簾的第一條寫著的是。
大明帝國與尼德蘭聯省共和國通商睦鄰友好條約,嗣後大明帝國與尼德蘭聯省共和國永遠和好,兩國商民人等彼此僑居,皆全獲保護優待利益。若他國遇有不公輕藐之事,一經照知,均須相助,從中善為調處,以示友誼關切。
這一條是場面話,兩國都是主權國家嘛。
第二條無非是派駐使臣,入駐對方首都,或是通商城市,以及對這些的一些細節要求。
如果前兩條,是無關緊要的話。
那麼,第三條,就顯得尤其重要了。
這一條所寫的是,港口稅率的事情,上面沒有具體的細節,只有一條——雙方貨物進出口之稅率,皆按照大明海關稅收章程行事。
至於這個章程現在在哪?
嗯,朱慈烜還真不曉得!
還沒來的及編呢!
反正,這種事情,寫的越是模糊,越好!
而大明前往尼德蘭國的商船,同樣要依舊尼德蘭國與西洋諸國貿易時所海關稅率,不得針對大明,提高稅率!
而這一條,看在傑克眼下,那就不行了啊,稅率這種東西,必須標明瞭才成,如果不標明,那豈不是朱慈烜說多少?就多少?
不過,他倒也沒一時表露出來情緒,而是繼續的往下看去。
第四條在所寫的。
要擱後世那一準算是“賣國條約”。
因為其中允許洋人在大明宣佈通商的廣州,上海,泉州,寧波,登萊,以及天津,設立租界。
不過,這一條是相對的,大明也可以在尼德蘭港口,建立租界,而這種說是租界吧,實際上也不過就是允許洋人在大明政府規劃的區域內,建立房屋,居住,開辦公司等……
而且,也不像是清朝簽訂的賣國條約那樣。
裡面有允許外國駐軍的條款,而且,租界的管理權,也在大明手中,也沒有什麼治外法權。
第六條
大明不準將米穀運出外洋,而尼德蘭國商人,前來大明,每船需攜帶百噸米稅,未攜帶者,禁止入港,如有不法商民,從沿海購大明本土米穀冒充外洋米穀繳稅者,抄沒其船隻,貨物,以大明律法處置其商民。
這一條是朱慈烜爲了應對當下大明的糧食危機而加上的。
而且,不只洋人的船隻有這一條規定,大明境內的船隻也得這麼做!
第七條
倘有兩國商民欺罔炫賣、貸借不償等事,兩國官吏嚴拿該逋商民,令追辦債欠。但兩國政府不能代償。
還有第八條
大明商民人準領護照,前往尼德蘭內地遊歷、通商,享有貿易最惠待遇,我大明自有國情在此,故尼德蘭人不得在我大明內地遊歷,通商,傳教等……
第九條
寫的是關於武器禁運的事,不過這個禁運只是限制民間,並不限制兩國政權。
一直看到第十條,朱慈烜整個人都有些木訥的。
因為這些翰林院的翰林們。
通篇用文言文來書寫,特喵的,讀起來真心費腦。
不過,他還是硬著頭皮將第十條給看完了,這一條要求的不多,無非就是兩國船隻在互相境內遇到事了,要相互幫忙,至於花費,由各國,或商民自行承擔。
第十一條寫的是允許雙方僱傭該國人員。
這點,朱慈烜倒沒意見。
終於讀到結尾了。
當看到最後那句。
此次所立條約,俟兩國御筆批准,至遲以十年為期,在尼德蘭國都城互換,然後將此約各款彼此通諭本國官商,俾得鹹知遵守。
結尾,則附了一條小段話——此條約由華文,拉丁文,尼德蘭文三文記錄。
隨後,便是時間日期。